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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银行副行长借朋友名义贷款470万元,400万元自用,70万元给朋友用;法院:犯挪用公款罪,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刑16年

来源:鹰渡资讯网 编辑:休闲 时间:2026-07-17 03:45:54

近日,重庆自用罪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起典型的银行友用用公营业挪用公款罪案件。重庆某国有参股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舒某,副行法院犯挪非法利用信贷审批职权,长借借朋友名义套取银行资金470万元。朋友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名义同时犯受贿罪、贷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元万元万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款罪并处罚金290万元。受贿

储户取钱画面(图片与内文无关,经营来自网络)

副行长借名贷款470万,同类实为入股小贷公司

舒某曾先后担任重庆某商业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刑年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及副行长,重庆自用罪判属于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银行友用用公营业国家工作人员。

2013年,舒某计划入股小贷公司并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为此,他借用朋友名义向所在银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并利用职务之便,授意下属违规审批放款。资金到账后,舒某通过多轮转账掩饰资金流向,其中400万元被其用于入股小贷公司,剩余70万元由出借名义的朋友使用。

2015年贷款到期时,舒某亲自审批办理了续贷手续。直至2016至2017年间,舒某分三次归还了本息。案发后,舒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定性争议:违规放贷还是挪用公款?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舒某的行为看似违规发放贷款,实则全套操作旨在套取公款自用,违规放贷仅是挪用资金的手段。

司法观点认为,相较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更重。将舒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挪用公款罪,更能准确反映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判决结果: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2025年7月1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 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宣判后,舒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吉林村镇银行1800万存款离奇失踪,员工监守自盗后轻生

据大象新闻报道,吉林省陈冰向媒体求助,称其半年前存入吉林省扶余市扶余惠民村镇银行的1000万元现金离奇失踪。随后,储户王女士也遭遇相似情况,存在该行的800万元存款去向不明。至今,银行方面未给出明确回复,两位储户的1800万元存款何时能取出仍成谜。

千万现金存入后消失,银行卡被冒名挂失

陈冰回忆,2025年10月28日,她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存入1000万元,办理了年利率为0.95%的七天通知存款业务。一个月后,当她计划使用资金时,发现手机银行无法登录。前往营业厅查询得知,银行卡已被挂失,账户内仅剩一万多元。

陈冰向记者求助

陈冰表示,她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存款后本人未再去过银行。银行调取的记录显示,该卡于2025年10月20日办理,12月13日办理挂失并补办新卡,随后1000万元存款被赎回并转给一名名为“赵某丽”的人。

“销户、补卡、换卡,所有需要我本人签字的地方,都是她伪造的,这是监守自盗。”陈冰指出,赵某丽是该银行业务员,也是当时为其办理银行卡的人。

多名储户受害,员工以高息揽储获取信任

记者获悉,王凤于2025年11月10日在该行存入800万元,2026年1月发现存单被挂失,本金被转走。“有时候整宿睡不着觉,我的血汗钱存在银行怎么能没呢?”王凤情绪激动。

王凤推测,转走其存款的人与转走陈冰存款的是同一人——银行职员赵某丽。赵某丽曾以“银行任务”、“存款送米面”以及高于银行公开利率的高息为诱饵,多次向两人揽储。陈冰透露,赵某丽自2023年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这几年经手存款流水约一亿元。

聊天记录截图

员工承认违规转款,随后喝药轻生

发现存款被盗后,陈冰联系赵某丽。赵某丽承认在银行同事违规协助下,私自挂失、补卡并转走1000万元,称资金投入股市,承诺尽快提现还款。然而,赵某丽多次拖延,支行行长态度消极,银行方面表示暂时无法兑付。

2025年12月,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被吉林农商银行合并。2026年初,陈冰前往吉林长春向吉林农商银行总行反映情况。总行工作人员承诺赵某丽将在7天内退款,但期限过后并未兑现,陈冰却收到赵某丽试图轻生的消息。

“她私下还欠了很多人钱,别人找她要债,她喝药想自杀。”陈冰称,赵某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已被警方控制。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两项罪名立案,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银行承认管理失职,但称需等“司法结论”

如今,距离事发已过去数月,陈冰和王凤因存款无法取出而失眠焦虑,精神濒临崩溃。陈冰经营着一家数百人的公司,这笔钱是企业备用金,资金缺失导致公司面临欠薪甚至倒闭危机。

2026年3月13日,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向陈冰透露,经调查确认赵某丽存在违规行为,银行承认管理失职,并认可陈冰拿回存款的诉求,但具体兑付时间尚无定论。

3月16日,两位储户再次来到涉事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自查结果是她违规了,经侦正在调查。”对于何时能处理存款问题,对方含糊其辞,仅建议储户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

3月17日,陈冰再次向吉林农商银行总行反映,工作人员回复:“你就赶上这事了,这事黄不了,你就等司法结论。”

随后,陈冰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已将事件导入金融违法线索认定程序,但监管机构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

律师观点:银行应履行兑付义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赵某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侵害的是银行的权利。储户依据储蓄合同要求银行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符合法定权利,应当予以支持。银行以案件尚未定论为由拒绝支付款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陈冰和王凤仍在焦急等待,1800万存款何时能完璧归赵、企业能否挺过危机、普通储户的存款安全如何保障,仍无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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