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贷款只还了3万本金,11年后被银行扣划利息7万 银行为何被判返还?法院说理
偿还3万元本金11年后,女贷年后女子陈某的还万划利两张银行卡被银行以“回收贷款利息”为由,强行扣划共计7万余元。本金被银被判陈某遂起诉涉事银行,行扣息万要求返还被扣划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银行
7月6日,为何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返还法院在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诉求后,说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月初作出二审判决,女贷年后驳回银行上诉,还万划利维持原判。本金被银被判
案情回顾:本金还清后,行扣息万银行突然扣划7万利息
54岁的银行陈某家住昆明市禄劝县。法院审理查明,为何2005年7月11日,返还法院陈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为7.2‰。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陈某分四次还清了全部3万元本金。此后,银行并未向陈某催缴利息。直到2025年8月13日,银行从陈某的两个账户中扣划共计7万余元,交易摘要均注明为“回收贷款利息”。
一审观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银行无权强行扣划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07年7月11日止,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根据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由于陈某在2007年7月11日未归还贷款,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此起算,至2009年7月11日届满。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曾向陈某催收,或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银行对陈某享有的该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陈某在2014年1月还清本金后,银行在近12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张过利息,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形。法院指出,银行无权就其享有但已过诉讼时效、转化为“自然之债”的利息债权,通过强行扣划方式实现。银行应将无权扣划的款项返还陈某,并承担相应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银行返还陈某款项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观点:口头承诺免除利息证据充分,或银行放任损失扩大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为,足以认定涉事银行已免除陈某的案涉利息债务,故银行无权扣划陈某账户内的款项。
法院评判指出,陈某主张银行工作人员郑某曾于2013年向其承诺:“偿还贷款本金则免除剩余利息”。虽然该承诺系口头作出,但与一审中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佐证陈某的主张。结合陈某还清本金至被扣划款项的十余年间,银行从未催要利息的事实,法院认为陈某关于“银行承诺免息”的主张,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法院还强调,即便银行未曾作出过免除剩余利息的有效承诺,其在陈某归还本金后的十余年间,从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主张权利,放任利息损失持续扩大,该行为显属不当。对于这部分损失,银行无权再行主张。
综上,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陈曦 UN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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